今天从淄博市物价局获悉,淄博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近日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幼儿园有关收费的通知,新收费标准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
调整后只收取4项费用
幼儿园可按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
在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幼儿园可以收取规定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服务性收费具体包括伙食费、校车接送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生活提供伙食的,可收取伙食费(含营养点费)。校车接送坚持自愿原则,由幼儿园和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代收费具体包括意外伤害保险费、床上用品费。意外伤害保险个人自愿加入并由幼儿园代收代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床上用品指新生入园时,幼儿园统一配置、一次性收取的由家长自愿选择的被褥及床单、床套、水杯毛巾等用品费用。
公办园收费实行指导价 据了解,实行财政拨款和财政补助的全日制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实行经费自理的全日制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见下表)
另外,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儿童实行学前教育助学金制度。政府助学金主要用于儿童在园期间的报缴费用和伙食费补助。
不得跨学期预收费
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原则上按月收取,采取按季度或学期收费的,须征得幼儿园家长同意,不得跨学期预收。
收费实行公示制
据了解,调整后除保教费、住宿费及省规定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幼儿园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以外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包括其他机构和个人在幼儿园开设的各类特色兴趣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
市民如遇乱收费情况,可以拨打12358进行举报。
(以上内容来源于网络)
|